勞資爭議執行裁定
日期
2024-12-31
案號
TPDV-113-勞執-88-20241231-1
字號
勞執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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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88號 聲 請 人 陳麒宇 代 理 人 李曜騏 相 對 人 翔宇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湧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民國一一三年十月三十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 錄調解結果所載內容,其中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貳拾元予聲請人,並應於民國一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匯入聲請人原留薪資帳戶部分,准予強制執行。 二、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,於民 國113年10月30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,相對人應於113年10月31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(下同)2萬1,420元(含113年8月份工資2萬1,198元、利息222元)。詎相對人迄今未依約給付,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,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。 二、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,並暫免繳執行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,前經臺北市政府勞 動局調解成立如前所示之調解方案,而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等情,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、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為證(見本院卷第6至14頁)。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為由,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,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月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