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資
日期
2025-01-24
案號
TPDV-113-勞小專調-48-20250124-2
字號
勞小專調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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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專調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沈郁庭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請求相對人即被告李月娥給付工資事件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,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已有明文。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「李月娥」給付工資,因未提供地址 ,亦無年籍等資料,無從特定其原告之起訴對象,亦無法確認其住所或居所,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裁定命原告補正「李月娥」之年籍資料、住所、居所或其他足資識別之個人特徵,該裁定於114年1月3日送達原告,然原告迄今未補正,有送達證書、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佐,是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,依首揭規定,應予裁定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(得抗告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