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資等
日期
2024-12-13
案號
TPDV-113-勞小-69-20241213-1
字號
勞小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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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小字第69號 原 告 禇懿萱 被 告 東方倍盈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葛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2,466元,及自民國113年10月8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 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萬2,466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理由要領 一、本件無爭執事項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,僅 記載主文,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。 二、本件為勞動事件,就勞工即原告勝訴部分,應依勞動事件法 第44條第1項、第2項之規定,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同時宣告被告得供擔保,而免為假執行,並酌定相當之金額。 三、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,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436條之19 第1項規定,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,併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,000元,由被告負擔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(上訴理由應表明:一、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未表明,上訴於法不合,得逕予駁回,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曉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