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扣押款

日期

2024-10-08

案號

TPDV-113-勞小-78-20241008-1

字號

勞小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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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78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埔美食餐坊即秦啓翔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9萬99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馮姿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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