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資

日期

2025-01-23

案號

TPDV-113-勞小-96-20250123-1

字號

勞小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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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96號 原 告 張紘齊 被 告 袁子鈞即領先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19日上午9時50分於 本院民事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 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因對被告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未合法送達,認有必要 命再開辯論,並指定於114年2月19日上午9時50分,在本院民事庭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三、被告請於114年2月10日前提出答辯狀,並檢附相關證明到院 ,繕本逕送原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昀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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