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資
日期
2025-01-23
案號
TPDV-113-勞小-96-20250123-1
字號
勞小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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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96號 原 告 張紘齊 被 告 袁子鈞即領先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19日上午9時50分於 本院民事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因對被告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未合法送達,認有必要 命再開辯論,並指定於114年2月19日上午9時50分,在本院民事庭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三、被告請於114年2月10日前提出答辯狀,並檢附相關證明到院 ,繕本逕送原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昀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