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薪資
日期
2025-02-10
案號
TPDV-113-勞小-97-20250210-2
字號
勞小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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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97號 上 訴 人 施宏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,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依法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72,000元 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250元。上訴人係請求給付工資之損害賠 償,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,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 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 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,500元(計算式:2,250×2/3=1,500),故上 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750元(計算式:2,250-1,500=750元)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政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