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3-19

案號

TPDV-113-勞簡上-20-20250319-2

字號

勞簡上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上字第20號 上 訴 人 鄭建立 訴訟代理人 徐倩玉 被上訴人 A男 (真實姓名地址詳卷) 訴訟代理人 A男胞姊 (真實姓名地址詳卷)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所為 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 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「事實及理由欄」第五項第(四)點關於「被上 訴人為52年生,學歷為碩士畢業,目前為退休教師」之記載,應 更正為「被上訴人為54年生,學歷為碩士畢業,目前為教師」。  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勞動法庭審判長法 官 薛嘉珩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詩瑜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芳玉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