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資等
日期
2025-02-17
案號
TPDV-113-勞簡-117-20250217-2
字號
勞簡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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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1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孝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工資等事件,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0 日判決上訴人部分敗訴,上訴人於114年2月5日提起上訴,惟未 繳納上訴費用。經查,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43,714 元(計算式:54,955元+7,872元+168,163元+12,724元),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5,175元,惟上訴人係請求給付工資、資遣費,依勞 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,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,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1,725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戴 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