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預付工資等

日期

2024-10-24

案號

TPDV-113-勞簡-124-20241024-1

字號

勞簡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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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124號 原 告 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宇睿 訴訟代理人 彭仁傑 孫吉甯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博翔間請求返還預付工資等事件,原告起訴僅 繳納勞動調解聲請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( 下同)19萬8427元,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、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等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 聲請費1000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1100元(計算式:2100元-1000元 =1100元)。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馮姿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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