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慰問金
日期
2025-03-06
案號
TPDV-113-勞簡-136-20250306-2
字號
勞簡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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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梁春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慰問金 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8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祐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