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

日期

2025-03-19

案號

TPDV-113-勞簡-138-20250319-2

字號

勞簡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138號 原 告 江俐萱 被 告 林衍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。  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 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3 月10日宣告辯論終結,並定於   114年3月28日宣示判決。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必要,爰依 前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翁嘉偉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contact@know99.com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