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
日期
2025-03-19
案號
TPDV-113-勞簡-138-20250319-2
字號
勞簡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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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138號 原 告 江俐萱 被 告 林衍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3 月10日宣告辯論終結,並定於 114年3月28日宣示判決。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必要,爰依 前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翁嘉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