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再審
日期
2024-10-07
案號
TPDV-113-勞聲再-12-20241007-1
字號
勞聲再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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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聲再字第12號 再審聲請人 邱士哲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再 審事件,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勞聲再字第11號確定裁定聲 請再審,惟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17第2 項規定,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茲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再審聲請,特此裁定 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楊承翰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芯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