停止執行
日期
2024-10-28
案號
TPDV-113-勞聲-13-20241028-2
字號
勞聲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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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隆 代 理 人 陳昭龍律師 王上仁律師 相 對 人 張英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原本、正本理由欄第三點第25至26行記載「本院認聲請人 供擔保金額以21萬6,000元為適當」,應予更正為「本院認聲請 人供擔保金額以119萬3,405元為適當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