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資等

日期

2024-10-28

案號

TPDV-113-勞補-314-20241028-1

字號

勞補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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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14號 原 告 周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工資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其中任一項逾 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: (一)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、訴訟標的暨與訴訟標的相對 應之原因事實。 (二)提出補正後書狀及其繕本或其影本一份。   理 由 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法院為之:㈠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。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資事件,原告起訴未表明本 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(請求薪資及損害賠償數額)、訴訟標的暨與訴訟標的相對應之原因事實(被告應負法律責任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上依據),核與前揭規定不符,而應命補正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8  日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林芯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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