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給付薪資不存在
日期
2024-10-07
案號
TPDV-113-勞補-322-20241007-1
字號
勞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22號 原 告 滿月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融萱 被 告 梁夢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給付薪資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,834元( 見民事起訴狀第3頁第3行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月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