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薪資扣押款
日期
2024-10-09
案號
TPDV-113-勞補-346-20241009-1
字號
勞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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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46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園餐廳即陳林秀霞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32萬89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5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吳芳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