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資等
日期
2024-10-28
案號
TPDV-113-勞補-365-20241028-1
字號
勞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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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65號 原 告 羅吉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苓旅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(本件前業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)。 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萬2000元,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,惟原告係 請求給付工資、資遣費,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得暫免徵收 裁判費3分之2,故該部分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333元(計算式 :1000-〈1000×2/3〉=333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。茲依勞動事 件法第15條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 。另本件暫免徵收之金額,將於本事件確定後,由本院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,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, 附此敘明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馮姿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