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4-12-18

案號

TPDV-113-勞補-377-20241218-1

字號

勞補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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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77號 原 告 陳玉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蕙瑄(YVETTE WANG )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,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(併依被告 人數提出繕本數量)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  理 由 一、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,除提出於法院者外,應按應受送達之   他造人數,提出繕本或影本;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   及其原因事實,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提出於法院為之;   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;   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   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  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1 項、第244 條第1 項第2 款至   第3 款、第121 條第1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自明。又   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按訴訟標   的價額繳納裁判費,且起訴,依同法第244 條第1 項規定,  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、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  以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,此等均屬必備之   程式。復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可稱為請求判決之結論,即原   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,法院亦在原告訴之聲明範圍內   裁判。故原告應於訴狀內表明訴之聲明,其獲勝訴判決,該   聲明即成為判決主文。 二、查原告雖具狀提起本件訴訟,不僅未提出個人身份確認是否   具當事人能力,且遍觀該「民事提告狀」內文,僅表達欲「   提告」,並未具體說明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且   原因事實中祇載:新店黑心雇主喪盡天良惡意公然汙衊扭曲   事實云云,難以具體辨識實際主張之內容(例如,究係主張   自身遭被告公然誹謗、侵權行為而受有損害,抑或係遭非法   終止勞動契約致權利受損?),更乏任何請求權基礎,也無   從特定被告年籍資料或人別身分,難為一貫性審查,又未提   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與附屬文件,復未按他造人數提出繕   本,揆之首揭規定,前開要件顯有欠缺,本院亦難核定訴訟   標的價額或依訴訟標的金額命原告繳納裁判費。準此,原告   所陳於法顯有未合,自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,補正如附   表所示事項,併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數量,如逾期不補正,  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末如不諳法律,應諮詢或委任具勞   動法律專業之合格律師,以維自身權益,末此敘明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8  日         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心怡 附表 項目             補正資料 1 原告身分證明文件。 2 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」即請求被告給付之內容,否則無從特定審理範圍,應予補正(如: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○○○元),並依訴之聲明繳納第一審裁判費。 3 本件主張之請求權基礎即法律依據。 4 具體主張之原因事實(且應對應上載請求權基礎): ①原告與被告間有無任何法律關係存在?(抑或與被告間具上下屬、從屬或任何工作上關係?) ②被告具體侵害原告之行為為何?(請詳述時間、地點、內容) ③原告因被告上列②行為,受有何種「具體損害」?(如為金錢,應詳述金額及計算式;如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,應詳述該等作為之具體內容。又損害未必以此為限,附此敘明) 5 足以實際特定被告身分或人別資料之證明。 6 先前與被告間有無任何勞資爭議調解紀錄?如有,應併提出之。 7 本件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與附屬文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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