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2-18
案號
TPDV-113-勞補-377-20241218-1
字號
勞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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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77號 原 告 陳玉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蕙瑄(YVETTE WANG )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,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(併依被告 人數提出繕本數量)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理 由 一、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,除提出於法院者外,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,提出繕本或影本;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 及其原因事實,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提出於法院為之; 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; 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1 項、第244 條第1 項第2 款至 第3 款、第121 條第1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自明。又 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按訴訟標 的價額繳納裁判費,且起訴,依同法第244 條第1 項規定,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、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以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,此等均屬必備之 程式。復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可稱為請求判決之結論,即原 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,法院亦在原告訴之聲明範圍內 裁判。故原告應於訴狀內表明訴之聲明,其獲勝訴判決,該 聲明即成為判決主文。 二、查原告雖具狀提起本件訴訟,不僅未提出個人身份確認是否 具當事人能力,且遍觀該「民事提告狀」內文,僅表達欲「 提告」,並未具體說明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且 原因事實中祇載:新店黑心雇主喪盡天良惡意公然汙衊扭曲 事實云云,難以具體辨識實際主張之內容(例如,究係主張 自身遭被告公然誹謗、侵權行為而受有損害,抑或係遭非法 終止勞動契約致權利受損?),更乏任何請求權基礎,也無 從特定被告年籍資料或人別身分,難為一貫性審查,又未提 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與附屬文件,復未按他造人數提出繕 本,揆之首揭規定,前開要件顯有欠缺,本院亦難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或依訴訟標的金額命原告繳納裁判費。準此,原告 所陳於法顯有未合,自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,補正如附 表所示事項,併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數量,如逾期不補正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末如不諳法律,應諮詢或委任具勞 動法律專業之合格律師,以維自身權益,末此敘明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附表 項目 補正資料 1 原告身分證明文件。 2 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」即請求被告給付之內容,否則無從特定審理範圍,應予補正(如: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○○○元),並依訴之聲明繳納第一審裁判費。 3 本件主張之請求權基礎即法律依據。 4 具體主張之原因事實(且應對應上載請求權基礎): ①原告與被告間有無任何法律關係存在?(抑或與被告間具上下屬、從屬或任何工作上關係?) ②被告具體侵害原告之行為為何?(請詳述時間、地點、內容) ③原告因被告上列②行為,受有何種「具體損害」?(如為金錢,應詳述金額及計算式;如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,應詳述該等作為之具體內容。又損害未必以此為限,附此敘明) 5 足以實際特定被告身分或人別資料之證明。 6 先前與被告間有無任何勞資爭議調解紀錄?如有,應併提出之。 7 本件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與附屬文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