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職業災害補償

日期

2024-11-08

案號

TPDV-113-勞補-386-20241108-1

字號

勞補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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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86號 原 告 蔡純宓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間請求給 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原告聲 明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1萬3,965元,訴訟標的金額即 為101萬3,965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,098元,茲依勞動事 件法第15條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,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原告之訴。又原告於民事起訴狀(一)未記載被告法定代理人 之姓名及住居所,爰命原告一併具狀補正之。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月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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