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資遣費等

日期

2025-01-17

案號

TPDV-113-勞補-388-20250117-1

字號

勞補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88號 原 告 陳忻鍹 訴訟代理人 林欣諺律師(法扶律師) 上列原告與被告田正忠即阿三蔬果商行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 臺幣(下同)29萬4,930元(計算式:185,310元+109,620元=294 ,930元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,原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,200元,惟其請求之性質為資遣費、退休金、工資,依勞動 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,是本件 應暫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,067元。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 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曉雁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