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資等

日期

2024-11-13

案號

TPDV-113-勞補-392-20241113-1

字號

勞補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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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92號 原 告 林寒雨桐 上列原告與被告益普索市場研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 年至97年間積欠勞保年資,故原告於疫情期間勞動獎金申請受有 損害,爰提起本件訴訟,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(下同)9 萬9,000元等語。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因勞保年資短少而生之損害 ,不具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性質,非屬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 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之情形,核無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之適用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爰依勞動事件法第1 5條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芳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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