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退休金提撥金額
日期
2024-11-21
案號
TPDV-113-勞補-399-20241121-1
字號
勞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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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99號 聲 請 人 萬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相 對 人 賴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認退休金提撥金額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,自行查報請求確認提撥金額短 少金額若干,或聲請人因本件調解成立預期可得之利益若干,並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,逾期未補 正,即駁回其聲請。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勞動調解聲請書狀繕本2份到 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,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。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應定期間先命補正;又聲請勞動調解,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書狀,或依本法第18條規定以言詞為之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,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、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,未據繳納聲請費。核其聲請意旨係為 確認相對人於民國102年7月1日起至105年7月1日任職期間退休金提撥金額短少部分,性質核屬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,惟聲請人未說明請求確認提撥金額短少金額若干,或聲請人因本件調解成立預期可得之利益若干,本院尚難據以核算標的金額或價額,並據以徵收應納之調解聲請費,聲請人自應予查報補正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,繳納調解聲請費。爰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正如主文第1項所示事項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三、另按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,除提出於法院者外,應按勞動 調解委員2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,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定有明文。是併請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另提出勞動調解聲請書狀繕本2份(得自行遮隱當事人欄位之個人資料,繕本應含寄送予本院書狀所附書證影本,將供勞動調解委員使用)到院,以合法定程式。 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