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退休金提撥金額

日期

2024-11-21

案號

TPDV-113-勞補-403-20241121-1

字號

勞補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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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403號 聲 請 人 萬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起霆間請求確認退休金提撥金額事件,本 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一、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本件調解所得之利 益數額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第一項所定費率,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。 二、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勞動調解聲請狀繕 本二份到院。   理 由 一、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,依本法之規定;本法未規定者,適 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,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。又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者,免徵聲請費;10萬元以上,未滿100萬元者,徵收1,000元;100萬元以上,未滿500萬元者,徵收2,000元;500萬元以上,未滿1,000萬元者,徵收3,000元;1,000萬元以上者,徵收5,000元。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,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、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同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,其雖於勞動調 解聲請狀記載,相對人主張於任職聲請人公司期間,勞工退休金有短提繳之情,然相對人尚未明確告知短少部分為何,故聲請本件勞動調解,以弭平兩造間之紛爭等語。然聲請人就聲請調解之範圍仍屬不明確,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調解聲請費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本件調解所得之利益數額(即如獲勝訴判決可免補提繳之退休金數額)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所定費率,補繳調解聲請費;如無法陳報就本件調解所得之利益數額,則訴訟標的價額係屬無法核定,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165萬元為其訴訟標的價額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所定費率,補繳調解聲請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。 三、另按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,除提出於法院者外,應按勞動 調解委員2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,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定有明文。是請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勞動調解聲請狀繕本2份到院。 四、特此裁定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張月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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