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資遣費等

日期

2024-11-20

案號

TPDV-113-勞補-410-20241120-1

字號

勞補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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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410號 原 告 林昭興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 臺幣(下同)58萬7,294元,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390元,然原 告請求給付之標的為資遺費56萬3,093元及預告工資2萬4,201元 ,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,本件請求得暫免徵收裁判費 三分之二,即應先徵收2,130元(計算式:6,390元-6,390元×2/3 =2,130元)。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芳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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