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薪資扣押款

日期

2024-11-25

案號

TPDV-113-勞補-415-20241125-1

字號

勞補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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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415號 聲 請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代 理 人 乙○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恆中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 件,核屬勞動事件,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後,經相對人異議而視 為起訴,未據繳納訴訟費用。而聲請人並未提出事證釋明本件有 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列情形,且遍查全卷未見兩造曾經法 定調解機關調解而未成立之資料,則聲請人逕向法院起訴,依同 條第2項規定,應視為勞動調解之聲請。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(下同)19萬607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、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,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 。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、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2項、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日3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 裁定。另聲請人應於上開期日前併提出民事聲請狀(支付命令) 及民事聲請狀(更正)繕本2份(應均含寄送予本院書狀所附書 證影本,且得自行遮掩書狀當事人欄位之住址資料,將供勞動調 解委員使用),俾利本案進行,末此指明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附錄: 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(新臺幣) 分類 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聲請費 財產權 未滿新臺幣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,未滿100萬元 1000元 100萬元以上,未滿500萬元 2000元 500萬元以上,未滿1,000萬元 3000元 1000萬元以上 5000元 非財產權 免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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