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4-11-22

案號

TPDV-113-勞補-417-20241122-1

字號

勞補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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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417號 原 告 乙○○ 被 告 甲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核屬勞動事件,原告起訴未經調解 ,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,依同條第2項 之規定,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,原告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。又 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00,000元,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、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 ,應徵調解聲請費2,000元。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 第2款但書、勞動事件法第15條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附錄: 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(新臺幣/元) 分類 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聲請費 財產權 未滿新臺幣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,未滿100萬元 1,000 100萬元以上,未滿500萬元 2,000 500萬元以上,未滿1,000萬元 3,000 1,000萬元以上 5,000 非財產權 免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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