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勞保差額
日期
2024-11-29
案號
TPDV-113-勞補-422-20241129-1
字號
勞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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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422號 原 告 徐懿坽 上列原告與被告塞席爾商䪩晨合協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給付勞 保差額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: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4,757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 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440元。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、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文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