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資等

日期

2025-01-20

案號

TPDV-113-勞補-428-20250120-1

字號

勞補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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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42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江一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山岳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工資等事件,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訴訟費用。查聲請 人提起本件訴訟並未提出任何證據釋明本件有勞動事件法第16條 第1項所列情形,且依聲請人所述內容兩造亦未曾經法定調解機 關調解不成立,則聲請人逕向法院起訴,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 1項、第2項之規定,應視為勞動調解程序之聲請。又本件聲請人 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787萬2,740元,依勞動事件 法第22條第1項、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,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3,000元。茲依勞動 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繳納勞動調解聲請費3,000元,逾期不繳, 即駁回聲請人之訴。另聲請人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 之規定,應於上開期日前併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2份(應均含寄 送予本院書狀所附證據影本,且得自行遮掩書狀當事人欄位之住 址資料,將供勞動調解委員使用)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曉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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