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扣押款
日期
2024-12-06
案號
TPDV-113-勞補-435-20241206-1
字號
勞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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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435號 原 告 馨琳揚企業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游純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玉蘭即東瀅行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,原告聲 請勞動調解不成立後視為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萬553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,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馮姿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