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4-12-09

案號

TPDV-113-勞補-438-20241209-1

字號

勞補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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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438號 原 告 峻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○○間損害賠償事件,核屬勞動事件,原告起訴 未經調解,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,依 同條第2項之規定,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,原告未據繳納調解 聲請費。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1萬8700元,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、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 規定,應徵調解聲請費1,000元。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 第1項第2款但書、勞動事件法第15條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 請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附錄: 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(新臺幣/元) 分類 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聲請費 財產權 未滿新臺幣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,未滿100萬元 1,000 100萬元以上,未滿500萬元 2,000 500萬元以上,未滿1,000萬元 3,000 1,000萬元以上 5,000 非財產權 免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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