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資遣費等
日期
2025-02-19
案號
TPDV-113-勞補-450-20250219-1
字號
勞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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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450號 原 告 CORTELL FERNANDEZ ABRAHAM(柯德亞) 訴訟代理人 胡竣凱律師(法扶律師)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田園樂活協會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之 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(下同)9萬1,278元(計算式:45,4 67元+44,000元+起訴前已生之利息1,811元=91,278元),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,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惟其 請求之性質為工資及資遣費,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 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,是該部分應暫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 費為333元。又訴之聲明第三項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為非 因財產權而起訴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,000元,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3,333元( 計算式:333元+3,000元=3,333元)。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、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曉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