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
日期
2024-12-18
案號
TPDV-113-勞補-453-20241218-1
字號
勞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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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453號 聲 請 人 潘柚蓉 相 對 人 紅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慶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事件,聲請人即原告提起本件訴 訟並未繳納訴訟費用,而本件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、第2款所列情形,於起訴前,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,因聲 請人即原告係逕向法院起訴,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, 視為勞動調解程序之聲請,故應以勞動調解程序之規定計算並補 繳勞動調解聲請費。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,此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280,000元(計算式 :聲請人主張之月薪38,000元×12月/年×5年=2,280,000元),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、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 規定,應徵調解聲請費2,000元。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 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聲請人即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文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