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僱傭關係等

日期

2024-10-16

案號

TPDV-113-勞訴-123-20241016-2

字號

勞訴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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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怡君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基督教中華福音神學基金 會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未依法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405萬18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1791元。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 之規定,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 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4萬1194元( 計算式:6萬1791×2/3=4萬1194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故應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2萬0597元(計算式:6萬1791-4萬1194=2萬0597元 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祐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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