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4-12-16

案號

TPDV-113-勞訴-164-20241216-2

字號

勞訴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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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文鼎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吳悸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友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,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(下同)66萬97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905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月 日 書記官 林祐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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