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
日期
2025-01-21
案號
TPDV-113-勞訴-194-20250121-2
字號
勞訴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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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驊訊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期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(下稱上訴人)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尤麗涵間請 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,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12月25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上訴人就其敗訴部 分全部提起上訴,上訴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48 萬4,360元(見本院卷第160頁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5,949元 ,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其上訴。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,併命上 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月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