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僱傭關係等
日期
2025-03-27
案號
TPDV-113-勞訴-28-20250327-4
字號
勞訴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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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崔展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寶華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18日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 國114年2月1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寄存於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香山派出所,上訴人迄今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等情,有前揭裁定、本院送達證書、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憑,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不合法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曉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