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應試資格存在等

日期

2024-12-30

案號

TPDV-113-勞訴-286-20241230-3

字號

勞訴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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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86號 原 告 李詩堯 被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陳怡妃律師 黃怡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應試資格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,復於民國113年8月29日具狀變更聲明,經本院於113年9月5 日裁定(下稱原裁定)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新臺幣(下同)275, 600元,並請原告依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2,980元;原 告就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提起抗告並變更聲明,經 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勞抗字第77號裁定將原裁定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,另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,650,000元 ,本院原裁定所為之補繳裁判費部分亦遭臺灣高等法院前開裁定 一併廢棄。又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時,法院及當事人應 受拘束;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;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既經核定為1,65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,335元,扣除 原告已繳納之3,000元,原告應再補繳14,33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珊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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