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職業災害補償
日期
2025-01-07
案號
TPDV-113-勞訴-289-20250107-2
字號
勞訴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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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89號 上 訴 人 蕭玉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利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 害補償事件,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16萬4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,615元。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月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