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退休金差額

日期

2024-11-01

案號

TPDV-113-勞訴-301-20241101-3

字號

勞訴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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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3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包盛顥律師(第一審)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忠欽等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,上 訴人不服民國113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 納裁判費。查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,上訴標的價額 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33萬4,129元(見本院卷第175頁) 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,399元,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。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 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,及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繕本,併命上訴 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月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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