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退休金差額
日期
2024-12-02
案號
TPDV-113-勞訴-312-20241202-2
字號
勞訴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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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312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包盛顥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見智等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,上 訴人不服民國113年11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1, 250元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 定繳納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。 二、經查,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,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(下同)132萬9,507元(即原判決附表「總請求金額」加總金額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,250元,茲依前開規定,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程省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