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退休金差額
日期
2024-10-17
案號
TPDV-113-勞訴-343-20241017-1
字號
勞訴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343號 原 告 翁立人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黃立心律師 郭桓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 額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4,371 元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理 由 一、按勞動事件調解不成立續行訴訟程序者,依該事件應適用之 通常、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繼續審理;前項訴訟事件應徵收之裁判費如未繳足,或以所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扣抵仍有不足者,由審判長限期命原告補正,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52條第1、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差額新臺幣(下同)48 5萬4,080元,原應繳納裁判費4萬9,114元,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,應暫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,371元,扣除已繳納調解聲請費2,000元,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4,371元。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程省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