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退休金差額

日期

2024-10-14

案號

TPDV-113-勞訴-345-20241014-1

字號

勞訴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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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345號 原 告 徐世嘉 吳明祐 傅錦貴 黃保燕 黃秋林 郭思源 陳宗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律師 詹奕聰律師 華育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 件,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 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、 違約金或費用者,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,數額已可確定, 應合併計算其價額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2 萬3670元,加計起訴前之利息22萬3352元,合計134萬7022元( 計算式:112萬3670元+22萬3352元=134萬7022元),惟因原告係 請求給付退休金等涉訟,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,應暫 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3分之2,故其應繳納第一審訴訟 費用為4788元(計算式:原裁判費1萬4365元×1/3=4788元,元以 下四捨五入)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4062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72 6元(計算式:4788元-4062元=726元)。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 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馮姿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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