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退休金差額

日期

2025-02-10

案號

TPDV-113-勞訴-360-20250210-3

字號

勞訴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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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3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章其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,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 2月27日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,上訴人於114年1月21日提起上訴 ,惟未繳納上訴費用。經查,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, 674,569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,284元,惟上訴人係請求給付 工資、資遣費,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,得暫免 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,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16,428元,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戴 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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