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退休金差額
日期
2025-02-10
案號
TPDV-113-勞訴-360-20250210-4
字號
勞訴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3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沈振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,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 2月27日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,上訴人於114年1月21日提起上訴 ,惟未繳納上訴費用。經查,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, 620,755元(計算式如附表所示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,856元 ,惟上訴人係請求給付工資、資遣費,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,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,應暫先繳納之裁判 費為10,285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戴 寧 附表(新臺幣/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130萬5,450元 108年9月30日 113年7月29日 (4+304/366) 5% 31萬5,305.41元 小計 31萬5,305元 本金加計利息 1,620,755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