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退休金差額
日期
2025-03-26
案號
TPDV-113-勞訴-360-20250326-6
字號
勞訴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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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360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章其鈞 訴訟代理人 蔡菘萍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趙偉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退休金差額事件,抗告人就本院中華民國114 年3月14日所為之裁定,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抗告人部分撤銷。 理 由 一、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,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,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經查,抗告人前提起上訴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0日命補繳上訴費用,抗告人已依限於同年月21日補繳,此有本院114年3月21日答詢表、繳費資料明細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案可稽。是本院以未遵期補繳裁判費所為114年3月14日駁回上訴裁定,即有未合,抗告人所為抗告有理由,故應由本院就抗告人部分自為撤銷原裁定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戴 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