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
日期
2024-10-24
案號
TPDV-113-勞訴-366-20241024-1
字號
勞訴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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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366號 原 告 林榮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僅繳納勞動調解聲請費。查本件 訴訟標的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49萬8000元,依勞動事件 法第15條、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等規定,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萬5650元,惟原告係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、給付工資、退休金 等涉訟,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,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 訟法所定裁判費3分之2,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訴訟費用為1萬188 3元(計算式:3萬5650元×1/3=1萬1883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 扣除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9883元 (計算式:1萬1883元-2000元=9883元)。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 條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馮姿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