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

日期

2025-02-20

案號

TPDV-113-勞訴-368-20250220-2

字號

勞訴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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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36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呂大偉 龔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 國114年1月10日113年度勞訴字第368號民事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 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上訴人呂大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上訴費用新臺幣2萬 3,321元,逾期未繳納,即依法駁回上訴。 上訴人龔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上訴費用新臺幣8,475 元,逾期未繳納,即依法駁回上訴。   理 由 一、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 14規定,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;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、追加者,其裁判費之徵收,依前條第3項規定,並準用前項規定徵收之,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、第2項前段各有明文。又依規定繳納裁判費,乃必須具備之程式,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。 二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, 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,惟上訴人未繳納上訴費用,上訴人係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提起上訴,其上訴聲明如附件所示,另參酌上訴人於原審請求之項目及金額如附表一、二所示(見原審卷二第29至31頁),經查:  ㈠上訴人呂大偉部分,其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如附表一所示請求 項目及金額,及其中新臺幣(下同)10萬4,343元自113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餘90萬5,106元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均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又本件訴訟繫屬日為113年9月13日,起訴前(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9月12日)之利息請求即應併算其金額,此部分之上訴利益共計101萬6,196元(計算式:101萬4,795元+1,401元),原應繳納上訴費20,151元,惟其中如附表一編號3至6之請求項目部分,共計25萬8,893元,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,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即3,580元(計算式:5,370元×2/3);又上訴人呂大偉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,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,750元,故上訴人呂大偉應繳納上訴費用2萬3,321元(計算式:20,151元-3,580元+6,750元)。  ㈡上訴人龔葶部分,其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如附表二所示請求項 目及金額,及其中4萬2,182元自113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  ,其餘14萬558元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  ,均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又起訴前之利息請求即應併算其 金額,已如前述,此部分之上訴利益共計18萬3,306元(計算式:18萬2,740元+566元),原應繳納上訴費4,005元,惟其中如附表二編號2至5之請求項目部分,共計15萬5,465元,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,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即2,280元(計算式:3,420元×2/3);又上訴人龔葶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,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,750元,故上訴人龔葶應繳納上訴費用8,475元(計算式:4,005元-2,280元+6,750元)。 三、從而,本件應徵上訴費如主文所示,未據上訴人繳納,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0  日        勞動法庭   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戴 寧 附件: 上訴聲明 一、原判決廢棄。 二、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呂大偉新臺幣(下同)1,014,795元,及其中104,343元自民國113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;其餘910,452元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被上訴人應開立服務證明書及記載離職原因為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及第6款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上訴人呂大偉。 四、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龔葶182,740元,及其中42,182元自民國113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;其餘140,558元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五、被上訴人應開立服務證明書及記載離職原因為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及第6款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上訴人龔葶。 六、第一、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。 七、上訴人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 附表一:呂大偉請求之項目及金額 編號 請求項目 請求金額(新臺幣) 1 職業災害補償 醫療費用 74萬5,042元 2 職業災害補償 交通費用 1萬860元 3 112年度年終獎金 2萬元 4 113年3月至5月薪資 8萬1,508元 5 預告工資 4萬1,508元 6 資遣費 11萬5,877元 共計 101萬4,795元 附表二:龔葶請求之項目及金額 編號 請求項目 請求金額(新臺幣) 1 職業災害補償 醫療費用 2萬7,275元 2 112年度年終獎金 1萬7,500元 3 113年3月至5月薪資 6萬6,829元 4 預告工資 2萬4,251元 5 資遣費 4萬6,885元 共計 18萬2,740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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