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1-05
案號
TPDV-113-勞訴-379-20241105-1
字號
勞訴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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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379號 原 告 謝靜茹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律師 張仁興律師 葉智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 007,74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,899元,扣除已繳納之勞動調 解聲請費2,000元後,尚應補繳18,89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韶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