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加班費等

日期

2025-02-17

案號

TPDV-113-勞訴-392-20250217-3

字號

勞訴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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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39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景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加班費等事件,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 10日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,上訴人於114年2月4日提起上訴,惟 未繳納上訴費用。經查,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,358 ,677元(計算式:2,347,742元+利息10,935元;利息計算如附表) 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,668元,惟上訴人係請求給付工資、資遣 費,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,得暫免徵收裁判費 三分之二,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14,556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 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戴 寧 附表(新臺幣/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234萬7,742元 113年6月25日 113年7月28日 (34/365) 5% 1萬934.69元 小計 1萬934.69元 1萬935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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