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資等
日期
2025-02-11
案號
TPDV-113-勞訴-423-20250211-2
字號
勞訴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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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423號 原 告 劉蘭薰 上列原告與被告飾瑩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原告分別請求被告給付113年8、9月工資、 預告工資、資遣費、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共計新臺幣(下同)660, 432元(計算式:126,666元+67,000元+402,000元+64,766元=660 ,432元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8,910元,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,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 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 收裁判費三分之二,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2,970元。茲 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另本件暫免徵收之金額,將於本事件確定後,由本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,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 徵收之,附此敘明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珊華